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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三立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零陸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柒

仟伍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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