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永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大永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被上訴人起訴事實時指述與上訴人間一年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7,595 元,可認定本件上訴人因排除侵害後可獲得利益應為其間之交易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即為977,595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