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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柯盛益

  • 當事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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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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