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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被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5樓之

當事人間股東權利存在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王正嘉律師師之酬金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所明定。又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8 日裁定選任王正嘉律師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97年9 月19日宣判。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56,000元,本院審酌本件案情之繁簡等情,本院酌定本件王正嘉律師之酬金為5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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