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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謝靜雯鄭詠仁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精點耐火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應受送達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精點耐火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精點耐火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而先後於93年10月13日、同年月21日、同年12月14日、94年1 月5 日、同年7 月6 日、同年12月14 日,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國際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2 筆各5,000,000 元、2 筆各925,000 元、1 筆900,000 元、1 筆2,100,000 元、1 筆5,000,000 元、2 筆各3,500,000 元,借款期限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均按月平均攤還,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3.475%機動調整計付,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加年息4.42% 計算,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74% 機動計付,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借款利息,則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62% 計算,如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精點耐火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借款,分別自95年6 月14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6 日、同年月7 日,即拒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6,770,180元未清償,當時郵政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03% ,台北國際銀行當時公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2.032%,加年息4.42% 後為6.452%,另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4.032%,加年息3.74% 或2.62% 後,分別為7.772%或6.652%。嗣因原告與台北國際銀行於95年11月13日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台北國際銀行之權利義務,而甲○○、乙○○均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就附表所示之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撥貸書9紙、放款過去紀錄查詢表9 份、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7份、歷史利率及匯率查詢清單3 份、利率查詢單3 份,以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 月8 日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表各1 份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精點耐火公司為附表所示債務之借款人,因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甲○○、乙○○則均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積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5,000,000 │93年10月│2,314,825 │自95年6 月14日起至│自95年7 月15日起至清│
│    │          │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0月│          │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3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二 │5,000,000 │93年10月│2,314,826 │自95年6 月22日起至│自95年7 月23日起至清│
│    │          │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0月│          │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21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三 │925,000   │93年12月│484,360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2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四 │925,000   │93年12月│484,360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2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五 │900,000   │94年1 月│496,157   │自95年6 月6 日起至│自95年7 月7 日起至清│
│    │          │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 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5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六 │2,100,000 │94年1 月│1,157,271 │自95年6 月6 日起至│自95年7 月7 日起至清│
│    │          │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 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5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七 │5,000,000 │94年7 月│3,591,359 │自95年6 月7 日起至│自95年7 月8 日起至清│
│    │          │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7 月│          │77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6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八 │3,500,000 │94年12月│2,963,511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2月│          │6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九 │3,500,000 │94年12月│2,963,511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2月│          │6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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