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精點耐火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應受送達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精點耐火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精點耐火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而先後於93年10月13日、同年月21日、同年12月14日、94年1 月5 日、同年7 月6 日、同年12月14 日,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國際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2 筆各5,000,000 元、2 筆各925,000 元、1 筆900,000 元、1 筆2,100,000 元、1 筆5,000,000 元、2 筆各3,500,000 元,借款期限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均按月平均攤還,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3.475%機動調整計付,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加年息4.42% 計算,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74% 機動計付,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借款利息,則按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62% 計算,如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精點耐火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借款,分別自95年6 月14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6 日、同年月7 日,即拒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6,770,180元未清償,當時郵政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03% ,台北國際銀行當時公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2.032%,加年息4.42% 後為6.452%,另台北國際銀行公告基準利率4.032%,加年息3.74% 或2.62% 後,分別為7.772%或6.652%。嗣因原告與台北國際銀行於95年11月13日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台北國際銀行之權利義務,而甲○○、乙○○均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就附表所示之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撥貸書9紙、放款過去紀錄查詢表9 份、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7份、歷史利率及匯率查詢清單3 份、利率查詢單3 份,以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 月8 日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表各1 份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精點耐火公司為附表所示債務之借款人,因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甲○○、乙○○則均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積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5,000,000 │93年10月│2,314,825 │自95年6 月14日起至│自95年7 月15日起至清│ │ │ │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0月│ │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3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二 │5,000,000 │93年10月│2,314,826 │自95年6 月22日起至│自95年7 月23日起至清│ │ │ │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0月│ │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21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三 │925,000 │93年12月│484,360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2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四 │925,000 │93年12月│484,360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6年12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五 │900,000 │94年1 月│496,157 │自95年6 月6 日起至│自95年7 月7 日起至清│ │ │ │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 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5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六 │2,100,000 │94年1 月│1,157,271 │自95年6 月6 日起至│自95年7 月7 日起至清│ │ │ │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 月│ │4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5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七 │5,000,000 │94年7 月│3,591,359 │自95年6 月7 日起至│自95年7 月8 日起至清│ │ │ │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7 月│ │77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6 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八 │3,500,000 │94年12月│2,963,511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2月│ │6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九 │3,500,000 │94年12月│2,963,511 │自95年6 月15日起至│自95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97年12月│ │652%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