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原告
-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蓉成律師
- 統一編號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