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被 告 己○○ 甲○○○○○○ 辛○○○○○○ 兼上 五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元部分加計如附表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亨悅公司) 邀約被告庚○○、己○○、甲○○○○○○、辛○○○○○○、戊○○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5 月23日向原告借款2 筆,合計新台幣(下同)23,250,000元,借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利息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機動計息,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亨悅公司僅繳納部分本息,自94年9 月5 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欠21,878,270元及附表所示利息並違約金,及掛帳利息 103,388 元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到場,惟據其以前陳稱: 對於原告所提出證物之真正均不爭執,希望和解,本金利息均陸續攤還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 23,250,000元後僅部分清償即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而與本院調查結果之事實相符,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證物之真正亦均不爭執其真正,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 │附表: │ ├──┬─────┬────┬───┬──────┬────────────┤ │編號│借款餘額 │借款期間│利率 │利息起算日自│違約金(自下列之日起至清│ │ │(新台幣)│ │(%)│下列之日起至│日止,逾期清償在6 個以內│ │ │ │ │ │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1 │18,628,270│86年5 月│4.170 │94年9月5日 │94年10月6日 │ │ │ │23日起至│ │ │ │ │ │ │106 年5 │ │ │ │ │ │ │月23日止│ │ │ │ ├──┼─────┼────┼───┼──────┼────────────┤ │ 2 │ 3,250,000│88年6 月│4.370 │94年10月2日 │94年11月3日 │ │ │ │2 日起至│ │ │ │ │ │ │95年6 月│ │ │ │ │ │ │2 日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