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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2號

聲請人
嘉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 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2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豐益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57,150元 │95年3月25日 │AT0000000 │ ││ │公司 │銀大發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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