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9號
- 聲請人
- 幸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幸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所示支
票於民國94年10月中旬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3 月14日中華日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309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3 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
日報,至95年9 月14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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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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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國際商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199,549元 │94年9月30日 │CH0000000 │ │
│ │銀行中鋼簡易│業銀行中鋼│ │ │ │ │ │
│ │型分行 │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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