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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廖正雄

  • 當事人
    李惠欽2樓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信保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惠欽 2樓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宇皮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為付款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PC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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