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 聲請人
- 李坤峯即瑞吉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
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
年9 月15日屆滿,並有聲請人提出95年3 月15日台灣新生報
1 份為證,是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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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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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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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舜欽五金股份│臺灣土地銀│00251-3 │13,726元 │95年3月1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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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舜欽五金股份│臺灣土地銀│00251-3 │48,188元 │95年2月1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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