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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聲請人
李坤峯即瑞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
    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
    年9 月15日屆滿,並有聲請人提出95年3 月15日台灣新生報
    1 份為證,是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5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舜欽五金股份│臺灣土地銀│00251-3     │13,726元        │95年3月1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
│002 │舜欽五金股份│臺灣土地銀│00251-3     │48,188元        │95年2月1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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