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39號

聲請人
仲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前因不
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命持有該
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原支票,業經
聲請人將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書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9
    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95年度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裁
    定書1 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堪信屬實。
二、次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9 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所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36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臺灣愛光塑膠│中銀楠梓分│000-00-00000│570,440元       │94年11月30日  │NT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        │3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