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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請人
鑫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8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9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帳 號  │ 面額(新台幣元)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
│鑫盈興業│萬泰商業│00000000│5,250             │95.4.30   │AL0000000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9       │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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