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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尤逢鵬即進利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3月1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3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 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金錩精密鑄造│臺灣銀行中│035908 │4,095元 │94年6月25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庄分行 │ │ │ │ │ │├──┼──────┼─────┼──────┼────────┼───────┼──────┼───┤│002 │景錩鑄造股份│農民銀行大│700179 │25,305元 │94年7月18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 │樹分行 │ │ │ │ │ │├──┼──────┼─────┼──────┼────────┼───────┼──────┼───┤│003 │佑榮興業有限│台東區中小│000000000 │6,195元 │94年6月30日 │0000000 │ ││ │公司 │企銀大樹分│ │ │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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