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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故遭
竊,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7 月31日以94年度催字第1228號裁
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8 月
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本院於94年7 月31日以94年度催字
    第1228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8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一張在卷可
    稽,堪可認定。又所定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2 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群益企業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2,500元        │94年8月5日    │AQ0000000   │      │
│    │限公司      │銀大發分行│            │                │              │            │      │
├──┼──────┼─────┼──────┼────────┼───────┼──────┼───┤
│002 │嘉晟機械工程│農民銀行岡│00000000000 │10,500元        │94年7月31日   │FA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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