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故遭
竊,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7 月31日以94年度催字第1228號裁
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8 月
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無效
。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本院於94年7 月31日以94年度催字
第1228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8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一張在卷可
稽,堪可認定。又所定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2 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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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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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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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群益企業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2,500元 │94年8月5日 │AQ0000000 │ │
│ │限公司 │銀大發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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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晟機械工程│農民銀行岡│00000000000 │10,500元 │94年7月31日 │FA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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