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沈建興
- 原告陳鳳英即通海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陳鳳英即通海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於95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婉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關西塗料│日商瑞穗實│000000000000│5,000元 │94年7月31日 │ANO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9-1 │ │ │ │ │ │ │ │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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