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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請人
升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1   │升暘企業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73,500元        │94年9月5日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南高雄分│2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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