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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德商唐納森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國石油股份│土地銀行鹽│90735       │341,410元       │93年11月1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埕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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