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尤逢鵬即進利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7 月14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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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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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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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五福文具印刷│板信商業銀│000000000 │7,500元 │94年6月30日 │089173 │ │
│ │企業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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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警光保全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10,000元 │94年6月3日 │0000000 │ │
│ │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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