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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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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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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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蓮企業社陳│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 │80,000元 │94年9月5日 │0000000 │ │
│ │宜嫻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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