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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蓮企業社陳│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 │80,000元        │94年9月5日    │0000000     │      │
│    │宜嫻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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