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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伍逸康

  • 當事人
    甲○○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4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8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8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1 │茂誠漁業股份│合作金庫銀│68075─4 │40,000元 │95年1月2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黃雅│行前鎮分行│ │ │ │ │ │ │ │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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