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伍逸康
- 當事人甲○○、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4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8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8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1 │茂誠漁業股份│合作金庫銀│68075─4 │40,000元 │95年1月2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黃雅│行前鎮分行│ │ │ │ │ │ │ │芳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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