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方錦源
- 當事人甲○○、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4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89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靜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范永健 │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8,730元 │94年10月31日 │KS0000000 │ │ │ │ │行大公分行│ │ │ │ │ │ ├──┼──────┼─────┼──────┼────────┼───────┼──────┼───┤ │002 │華盛頓製藥廠│臺灣中小企│2107-3 │75,650元 │94年11月30日 │AT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銀鳳山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