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飛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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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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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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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商港龍航│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13,826元 │94年3月4日 │SH0000000 │ │
│ │空有限公司台│行新興分行│ │ │ │ │ │
│ │灣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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