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他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力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教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95年度救字19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無訛。是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