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56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5616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民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民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民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