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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3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378號

債權人
路竹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伏聖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 日所發之

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優聖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伏聖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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