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378號
- 債權人
- 路竹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伏聖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 日所發之
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優聖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伏聖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