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6388號債 權 人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務 人 林園同心商行 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園同心商行、丙○○○、乙○○、甲○○、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園同心商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乙○○、甲○○、丁○○、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