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4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朱盈吉
- 原告甲○○、與債務人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 被告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4698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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