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45號
- 聲請人
- 龍泉蒸餾水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龍泉蒸餾水廠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補正台灣銀行博愛分行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一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45號
聲請人龍泉蒸餾水廠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補正台灣銀行博愛分行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一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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