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52號聲 請 人 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台灣銀行左營分行掛失止付單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