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壬○○ E○○ D○○ 庚○○ 辛○○ 癸○○ 丁○○ 宙○○ B○○ C○○ 黃○○ 寅○○ F○○ 酉○○ 亥○○ 戌○○ 戊○○ 己○○ 丑○○ 巳○○ 號 卯○○ 甲○○ 子○○ 玄○○ 天○○ 之3號 未○○ A○○ 地○○ 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律師 被 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如附表一編號①、⑳、㉑、㉒、㉓、㉔、㉕所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之九,餘由原告壬○○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由乙○○變更為申○○,被告公司於民國95年7 月4 日當庭聲明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0頁),經查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95年9 月5日 及96年10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請求之工資減縮為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見本院卷第148 、152-153 、416-417 、431-433 頁),依前揭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93年間,因承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位於高雄市○○路段之污水處理土木工程,於同年10、月11月間僱用原告施工,其中原告壬○○為工頭,並約定按日計酬,每日上午7 時上班,下午6 時下班,中午休息1 小時,其中2 小時為加班,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附表二每日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加計加班費。詎被告公司於上開工程完工後,竟未給付原告工資,屢向被告公司請求,亦遭拒絕,經原告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聲請調解後,被告公司僅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薪資。又被告公司於上開工程期間,先後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用以支付勞工薪資,屢經催討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僱傭關係及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工資並給付原告壬○○22 萬 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係伊所僱用,伊確實有積欠上開原告如附表二所示日數之薪資,惟當時已約定薪資係按日計酬,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不另計加班費,故上開原告不得向伊請求加班費。另附表二編號①至⑯之原告並非被告所雇用,而係原告壬○○僱用,因壬○○有承攬高鐵公司部分工程,其無公司執照,故借用伊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又伊於勞工局調解時,既已給付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薪資55萬元,渠等再向原告請求如附表二原告請求工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即屬無據。另被告並未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支付薪資予工人,壬○○自應舉證證明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之每日薪資、工作日數如附表二每日薪資欄及工作日數欄所示,且附表二編號⑰至㉙所示原告係被告公司所僱用。㈡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被告曾給付原告壬○○55萬元工資,壬○○已按比例分配給原告,分配金額如附表二原告請求金額欄中扣減之額所示。 五、本件爭執事項為:㈠附表二編號編號①至⑯所所示原告是否為被告所僱用?㈡兩造約定之工作條件為何?被告是否有積欠原告加班費?㈢原告得請求之工資為若干?㈣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茲將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之原告是否為被告所僱用? 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承攬高鐵公司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工程,雇用渠等施工,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渠等係原告壬○○所雇用施作壬○○所承包之工程,借用被告公司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云云。然查,原告壬○○等人確係被告公司所僱用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公司高雄工地主任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壬○○原係另一家公司的領班,後來該公司撤退,被告公司透過業主引薦請壬○○等人留下來繼續完成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甚明,參以原告前就本件勞資糾紛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時,被告公司提出其所製作之點工單上確實有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工作時數之記載,有被告公司提出之點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4 頁第13 4-139頁),衡諸常情,倘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公司非為被告公司所雇用,被告公司應無記載渠等工作時數之必要。是被告公司辯稱上開原告非其所雇用,已難採信。 ⒉被告雖又辯稱因原告壬○○向高鐵公司(下稱高鐵公司)承包工程,才借用被告公司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且原告壬○○於勞工局調解中,已承認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係其自行僱用云云,為原告壬○○所否認,被告公司自應就原告壬○○有承攬高鐵公司工程乙事負舉證之責,然被告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是其此部份所辯,顯無足取。又原告前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本件勞資糾紛時,勞工局94年1 月28日調解會議決議事項固記載壬○○先生等16人是壬○○所僱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惟於同年2 月24日協調會議中決議事項卻載明,被告公司同意於94年3 月4 日前匯款55萬元予原告壬○○,由壬○○分配予勞方戊○○等31人工資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而被告公司亦已依第2 次決議內容匯款55萬元予原告壬○○,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倘被告公司認為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非其所僱用,自無依該決議內容給付55萬元工資分配予所有原告之必要。又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確係被告公司僱用,業經證人丙○○證述明確,已如前述,是被告公司據憑上開第1 次調解會議紀錄而認附表二編號①至⑯所示原告係原告壬○○所僱用云云,亦無足取。 ㈡兩造約定之工作條件為何?被告是否有積欠原告加班費?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一般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為每日8 小時,超過8 小時部分則為加班,為眾所皆知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主張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者,應屬變態事實,自應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與被告約定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每日工作10小時,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其中8 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餘2 小時為加班時數,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與原告約定之每日工作時數為10小時云云,然被告並未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是被告所辯,已難信為真實。又原告於每日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工作10小時,中午休息1 小時,其中2 小時為加班乙情,業據被告公司員工丑○○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於93年6 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負責被告公司倉管及勞工上下班時數登記之工作,工人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這段期間有算加班2 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216 頁)甚詳,參以證人高鐵公司D295標承攬人即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計劃經理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公司有施作D295工程之2 部分工程,1 個為 SC093 工程,另1 個為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即SC103 工程。SC093 工程於94年4 月20日由凱巨公司施作,因凱巨公司進度落後,高鐵公司與凱巨解約後,另與被告公司簽訂點工合約,由被告公司帶領工人施作,工資照合約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 小時,自早上8 時是下午5 時,中午休息1 小時,當時其公司所付之工資至少每日2 千元以上,被告公司向其公司請款時要出具勞工之出缺勤表、統計表,該工程約施作4 個月。之後,另家承包商中南公司所承包之D295工程中之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之施工進度不理想,其公司又與中南公司解約,將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發包給被告公司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282-283 頁),且證人辰○○提出被告公司向東元公司請款之點工單上記載原告壬○○等人之上、下班時間記載0700(即上午7 時)、1800(即下午6 時)者,均載明加班2 小時觀之,益見原告主張於受僱時確與被告約定工作時間為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其中2 小時為加班時數,被告尚積欠渠等加班費,應屬真實,堪以採信。 ㈢原告得請求之工資為若干? ⒈兩造均同意以被告公司於勞工局所提出之10月、11月份點工單為原告工作日數之計算標準,有本院95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0 頁),是依被告製作之上開點工單可知,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工作日數之工資。又上開點工單記載之工作日數,係以每日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之工作條件計算工作日數,亦即,原告於上開工作日數之每日實際工作時數為10小時,而兩造所約定之工作時間固為10小時,惟其中2 小時為加班時數,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按原告工作日數加計每日2 小時之加班費,亦屬有據,應堪採信。惟原告並非每日自上午7 時上班,下午6 時下班,此由上開點工點記載之工作日數並非整數自明,惟原告係於上午7 時上班,故至中午12 時下班,已屬加班1 小時,是原告工作未滿半日部分,應無加班之可能,故原告就附表二所示工作日數不滿半日部分,自不請求加班費。再被告公司已於勞工局調解中,給付55萬元工資予原告壬○○分配予所有原告,且原告壬○○亦按各原告請求金額之50% 分配予各原告(按55萬約占總請求工資額之48.9% ,換言之,分配予原告之工資少於50% ,原告本得請求更多,然為計算方便,原告主張已分得一半工資),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扣除各原告於勞工局調解中所領得之金額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工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壬○○借款22萬元? ⒈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主張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一方當事人,須就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及借用物已交付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壬○○主張被告公司向其借用22萬元發放工資,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壬○○就消費借貸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壬○○提出之存摺影本,固記載93年7 月26日憑卡提款3 萬元共3 次、同年8 月17日憑卡提款3 萬元各3 次及同年8 月20日憑卡提款3 萬元(見本院94年度雄補字第78號卷第22頁),惟該存摺影本僅足證明原告壬○○於上述時日提領存款共計21萬元,尚不足以證明其有將上開款項借貸予被告,是上開存摺影本尚難證明原告壬○○與被告間有22萬元之借貸債務存在。 ⒊惟證人即被告公司股東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印象中壬○○曾打電話跟伊說,被告公司發不出薪水,壬○○有10萬元現金可借被告公司發放工資,伊確實有吩咐被告公司員工丑○○記載工資發放情形並傳真回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6-78 頁),核與證人丑○○證稱:因被告公司拖欠工資,工人打算不做了,壬○○打電話給丙○○說他有現金10萬元可以先發給工人,每人發1 萬或5,000 元。壬○○將錢交給領班午○○,丙○○叫伊登記午○○發給每個人多少錢,將資料傳真回公司,伊印象中先發給4 個人,每人1 萬元,其他的綁鐵工人未到,就先寄放在午○○那裡,後來發放的情形伊不瞭解,伊有將已知的發放金額傳真回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7-78 頁),顯見原告壬○○確實有借與被告公司10萬元,將之交予領班午○○發放工資,而由被告公司丑○○記載發放情形後,傳真回被告公司無訛。是由證人丑○○、丙○○所證,僅能證明原告壬○○有借貸10萬元現金與被告公司發放工資,原告壬○○逾此部份之請求,尚無所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均係被告公司所僱用,被告尚積欠渠等如附表二被告應給付與原告之金額欄所示之工資,且被告公司確曾向原告壬○○借款10萬元發放工資,故原告壬○○依僱傭及借貸之法律關係,其餘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一 ┌─┬─────┬───────────────────┐ │編│原告姓名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 │ │號│ │ │ ├─┼─────┼───────────────────┤ │①│壬○○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 │ ├─┼─────┼───────────────────┤ │②│E○○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伍角。 │ ├─┼─────┼───────────────────┤ │③│D○○ │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 │ ├─┼─────┼───────────────────┤ │④│庚○○ │新臺幣貳萬陸千玖佰玖拾柒元伍角。 │ ├─┼─────┼───────────────────┤ │⑤│辛○○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伍角。 │ ├─┼─────┼───────────────────┤ │⑥│癸○○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伍角 │ ├─┼─────┼───────────────────┤ │⑦│丁○○ │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伍角 │ ├─┼─────┼───────────────────┤ │⑧│宙○○ │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伍角 │ ├─┼─────┼───────────────────┤ │⑨│B○○ │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 2 ├─┼─────┼───────────────────┤ │⑩│C○○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伍角。 │ ├─┼─────┼───────────────────┤ │⑪│黃○○ │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 │ ├─┼─────┼───────────────────┤ │⑫│寅○○ │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 │ ├─┼─────┼───────────────────┤ │⑬│F○○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⑭│酉○○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⑮│亥○○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⑯│戌○○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 │ ├─┼─────┼───────────────────┤ │⑰│戊○○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伍元。 │ ├─┼─────┼───────────────────┤ │⑱│己○○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伍元。 │ ├─┼─────┼───────────────────┤ │⑲│丑○○ │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 ├─┼─────┼───────────────────┤ │⑳│巳○○ │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 ├─┼─────┼───────────────────┤ │㉑│卯○○ │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元 │ ├─┼─────┼───────────────────┤ │㉒│甲○○ │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 ├─┼─────┼───────────────────┤ │㉓│莊淑貞 │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伍元。 │ ├─┼─────┼───────────────────┤ │㉔│玄○○ │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 │ ├─┼─────┼───────────────────┤ │㉕│天○○ │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伍角。 │ ├─┼─────┼───────────────────┤ │㉖│未○○ │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 │ ├─┼─────┼───────────────────┤ │㉗│A○○ │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 │ ├─┼─────┼───────────────────┤ │㉘│地○○ │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元伍角 │ ├─┼─────┼───────────────────┤ │㉙│午○○ │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 │ └─┴─────┴───────────────────┘ 附表二 ┌─┬─────┬─────┬─────┬─────┬───────────────┬───────────────┐ │編│ 每日薪資 │每日薪資 │工作日數 │ 加班時數 │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額(計算式│ │號│(新臺幣)│(新臺幣)│ │ │(計算式:日薪×工作日數+加班│:每日工資×工作日數+加班費×│ │ │ │ │ │ │費×加班時數-調解中已分配之薪│加班時數-前開已分配之金額) │ │ │ │ │ │ │資) │ │ │ │ │ │ │ │ │ │ ├─┼─────┼─────┼─────┼─────┼───────────────┼───────────────┤ │①│壬○○ │ 1,800元 │23日 │46小時 │27,577元。計算式:1800×23+ │27,577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 =27577 │299 ×00-00000 =27577 │ │ │ │ │ │ │ │ │ ├─┼─────┼─────┼─────┼─────┼───────────────┼───────────────┤ │②│E○○ │ 1,800元 │17.5日 │35小時 │20,982.5元。計算式:1800×17.5│20,982.5元。計算式:1800×17. │ │ │ │ │ │ │+299 ×00-00000.5 =20982.5 │5 +299 ×00-00000.5 =20982.│ │ │ │ │ │ │ │5 │ ├─┼─────┼─────┼─────┼─────┼───────────────┼───────────────┤ │③│D○○ │1,800元 │14日 │28小時 │16,786 元。計算式:1800×14+ │16,786 元。計算式:1800×14+ │ │ │ │ │ │ │299 ×00-00000 =16786 │299 ×00-00000 =16786 │ │ │ │ │ │ │ │ │ ├─┼─────┼─────┼─────┼─────┼───────────────┼───────────────┤ │④│庚○○ │1,800元 │22.5日 │45小時 │26,997.5元。計算式:1800×22.5│26,997.5元。計算式:1800×22.5│ │ │ │ │ │ │+299 ×00-00000.5 =26997.5 │ +299 ×00-00000.5 =26997.5│ │ │ │ │ │ │ │ │ ├─┼─────┼─────┼─────┼─────┼───────────────┼───────────────┤ │⑤│辛○○ │1,800元 │23.5日 │47小時 │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5 =28176.5 │5+299 ×00-00000.5 =28176.5│ │ │ │ │ │ │ │ │ ├─┼─────┼─────┼─────┼─────┼───────────────┼───────────────┤ │⑥│癸○○ │1,800元 │23.5日 │47小時 │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5 =28176.5 │5+299 ×00-00000.5 =28176.5│ │ │ │ │ │ │ │ │ ├─┼─────┼─────┼─────┼─────┼───────────────┼───────────────┤ │⑦│丁○○ │1,800元 │21.5日 │43小時 │25,778.5元。計算式:1800×21.5│25,778.5元。計算式:1800×21. │ │ │ │ │ │ │+299 ×00-00000.5 =25778.5 │5+299 ×00-00000.5 =25778.5│ ├─┼─────┼─────┼─────┼─────┼───────────────┼───────────────┤ │⑧│宙○○ │1,800元 │24.5日 │49小時 │29,375.5元。計算式:1800×24.5│29,375.5元。計算式:1800×24. │ │ │ │ │ │ │+299 ×00-00000.5 =29375.5 │5+299 ×00-00000.5 =29375.5│ │ │ │ │ │ │ │ │ ├─┼─────┼─────┼─────┼─────┼───────────────┼───────────────┤ │⑨│B○○ │1,200元 │21日 │42小時 │16,800。計算式:1200×21 +200│16,800。計算式:1200×21 + │ │ │ │ │ │ │×00-00000 =16800 │200×00-00000 =16800 │ │ │ │ │ │ │ │ │ ├─┼─────┼─────┼─────┼─────┼───────────────┼───────────────┤ │⑩│C○○ │1,800元 │20.5日 │41小時 │24,579.5元。計算式:1800×20.5│24,579.5元。計算式:1800×20. │ │ │ │ │ │ │+299 ×00-00000.5 =24579.5 │5+299 ×00-00000.5 =24579.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⑪│黃○○ │1,800元 │17日 │34小時 │20,383元。計算式:1800×17+ │20,383元。計算式:1800×17+ │ │ │ │ │ │ │299 ×00-00000 =20582 │299 ×00-00000 =20582 │ │ │ │ │ │ │ │ │ ├─┼─────┼─────┼─────┼─────┼───────────────┼───────────────┤ │⑫│寅○○ │1,800元 │9日 │18小時 │10,791 元。計算式:1800×9 + │10,791 元。計算式:1800×9 + │ │ │ │ │ │ │299 ×00-00000 =10791 │299 ×00-00000 =10791 │ │ │ │ │ │ │ │ │ ├─┼─────┼─────┼─────┼─────┼───────────────┼───────────────┤ │⑬│F○○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1582 │299 ×00-00000 =21582 │ │ │ │ │ │ │ │ │ ├─┼─────┼─────┼─────┼─────┼───────────────┼───────────────┤ │⑭│酉○○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元。計算式:1800×18+ │21,582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1582 │299 ×00-00000 =21582 │ │ │ │ │ │ │ │ │ ├─┼─────┼─────┼─────┼─────┼───────────────┼───────────────┤ │⑮│亥○○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6675 │299 ×00-00000 =26675 │ │ │ │ │ │ │ │ │ ├─┼─────┼─────┼─────┼─────┼───────────────┼───────────────┤ │⑯│戌○○ │1,800元 │10日 │20小時 │11,990 元。計算式:1800×10+ │11,990 元。計算式:1800×10+ │ │ │ │ │ │ │299 ×00-00000=11990 │299 ×00-00000=11990 │ │ │ │ │ │ │ │ │ ├─┼─────┼─────┼─────┼─────┼───────────────┼───────────────┤ │⑰│戊○○ │1,500元 │21.5日 │43小時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5│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 │ │ │ │ │ │+249 ×00-00000.5 =21478.5 │5+249 ×00-00000.5 =21478.5│ │ │ │ │ │ │ │ │ ├─┼─────┼─────┼─────┼─────┼───────────────┼───────────────┤ │⑱│己○○ │1,500元 │21.5日 │43小時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 │ │ │ │ │ │5+249 ×00-00000.5 =21478.5│5+249 ×00-00000.5 =21478.5│ │ │ │ │ │ │ │5 +249 ×00 -00000.5 =21478│ │ │ │ │ │ │ │.5 │ ├─┼─────┼─────┼─────┼─────┼───────────────┼───────────────┤ │⑲│丑○○ │1,200元 │11日 │22小時 │8,800 元。計算式:1200×11+ │8,800 元。計算式:1200×11+ │ │ │ │ │ │ │200 ×22-8800=8800 │200 ×22-8800=8800 │ │ │ │ │ │ │ │ │ ├─┼─────┼─────┼─────┼─────┼───────────────┼───────────────┤ │⑳│巳○○ │1,800元 │12.25日 │24.5小時 │14,687.5元。計算式:1800×12.2│14,538元。計算式:1800×12.2 5│ │ │ │ │ │ │5 +299 ×24.5-14687.75=1468│+299 ×00-00000.75=14538. │ │ │ │ │ │ │7.75,請求14687.5 │25,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 │ │ │ │ │ │ │日之工作日不得以每日2 小時計算│ │ │ │ │ │ │ │加班時數,故工作12.25 日,加班│ │ │ │ │ │ │ │時數為24小時) │ ├─┼─────┼─────┼─────┼─────┼───────────────┼───────────────┤ │㉑│卯○○ │1,800元 │10.25日 │20.5小時 │12,289.5元。計算式:1800× │12,140元。計算式:1800×10 .25│ │ │ │ │ │ │10.25 +299 ×20.5-12289.75=│+299 ×00-00000.75=12140.25│ │ │ │ │ │ │12289.75,僅請求1228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 │ │ │ │ │ │ │工作日不得以每日2 小時計算加班│ │ │ │ │ │ │ │時數,故工作10.25 日,加班時數│ │ │ │ │ │ │ │ 20小時) │ ├─┼─────┼─────┼─────┼─────┼───────────────┼───────────────┤ │㉒│甲○○ │1,800元 │12.25日 │24.5小時 │14,687.5元。計算式:1800× │14,538 元。計算式:1800×12.25│ │ │ │ │ │ │12.25 +299 ×24.5-14687.75=│+299 ×00-00000.75=14088.25│ │ │ │ │ │ │14687.75,僅請求14687.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 │ │ │ │ │ │ │之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 小時之加│ │ │ │ │ │ │ │班時數,工作12.25 日,故加班時│ │ │ │ │ │ │ │數24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㉓│莊淑貞 │1,300元 │8.625日 │17.25小時 │7,469 元。計算式:1300×8.625 │7,415 元。計算式:1300×8.625 │ │ │ │ │ │ │+216 ×17.5-7469.25 =7469. │+216 ×17-7469.25 =7415.25 │ │ │ │ │ │ │25 ,僅請求7469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 │ │ │ │ │ │ │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 小時之加班│ │ │ │ │ │ │ │時數,工作8.625 日,故加班時數│ │ │ │ │ │ │ │為17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㉔│玄○○ │1,800元 │11.25日 │22.5小時 │13,488.5元。計算式:1800×11. │13,339元。計算式:1800×11. │ │ │ │ │ │ │25 +299 ×22.5-13488.75= │25 +299 ×00-00000.75=13339│ │ │ │ │ │ │13488.75,僅請求13488.5 │.2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 │ │ │ │ │ │ │半日之工作日不得計入每日2 小時│ │ │ │ │ │ │ │之加班時數,工作11.25 日,故加│ │ │ │ │ │ │ │班時數為22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㉕│天○○ │1,800元 │19.5日 │39小時 │23,355.5元。計算式:1800×19.5│23,355.5元。計算式:1800×19. │ │ │ │ │ │ │+299 ×00-00000.5 =23380.5 │5+299×00-00000.5 =23380.5 │ │ │ │ │ │ │,惟原告請求23,355.5 │,惟原告請求23,355.5。 │ │ │ │ │ │ │ │ │ ├─┼─────┼─────┼─────┼─────┼───────────────┼───────────────┤ │㉖│未○○ │1,300元 │18日 │36小時 │15,588 元。計算式:1300×18+ │15,588元。計算式:1300×18+ │ │ │ │ │ │ │216 ×00-00000 =15588 │216 ×00-00000 =15588 │ │ │ │ │ │ │ │ │ ├─┼─────┼─────┼─────┼─────┼───────────────┼───────────────┤ │㉗│A○○ │1,600元 │17.5日 │35小時 │18,655元。計算式:1600×17.5+│23,716元。計算式:1600×18+ │ │ │ │ │ │ │266 ×00-00000 =23716 │266 ×00-00000 =23716 │ │ │ │ │ │ │ │ │ ├─┼─────┼─────┼─────┼─────┼───────────────┼───────────────┤ │㉘│地○○ │1,800元 │19.5日 │39小時 │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 │ │ │ │ │ │+299 ×00-00000.5 =23380.5 │+299 ×00-00000.5 =23380.5 │ │ │ │ │ │ │。 │ │ ├─┼─────┼─────┼─────┼─────┼───────────────┼───────────────┤ │㉙│午○○ │1,800元 │11.25日 │22.5小時 │13,488.5元。計算式:1800×11. │13,339元。計算式:1800×11.25 │ │ │ │ │ │ │25 +299 ×22.5-13488.75=134│+299 ×00-00000.75=13339.25│ │ │ │ │ │ │88.75,僅請求13488.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 │ │ │ │ │ │ │之工作日不得加計每日2 小時之加│ │ │ │ │ │ │ │班時數,工作11 .25 日 ,故加班│ │ │ │ │ │ │ │時數為22小時)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