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高增泓
- 原告吳林未、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 號聲 請 人 吳林未 關 係 人 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決議解散,並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核備,且曾聲請自95年7 月3 日、96年1 月3 日起各延展6 個月結算。因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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