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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 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 號

聲請人
吳林未
關係人
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決議解散,並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核備,且曾聲請自95年7 月3 日、96年1 月3日起各延展6 個月結算。因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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