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 號
- 聲請人
- 吳林未
- 關係人
- 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決議解散,並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核備,且曾聲請自95年7 月3 日、96年1 月3日起各延展6 個月結算。因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