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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給付生活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家陽吳文婷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上訴人
丁○○
即被告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生活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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