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丁○○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