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 訴 人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 人
-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 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 臺幣玖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
-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