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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國川郭瓊徽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原告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
華根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告
昇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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