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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號

原告
明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合約及同意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而涉訟,就被告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營業所在苗栗縣銅鑼鄉,而依工程合約約定工程地點在桃園煉油廠,付款地點則未約定,就被告乙○○部分,其住所地在台中縣梧棲鎮,依同意書所載,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工程合約、同意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之營業所、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無共同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應由被告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之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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