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 號 弄4號 被 告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15日起陸續將工程(註:該工程業主係全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之「水電工程部份」轉包予原告承攬時,雙方口頭約定工程完工後,被告即須將「已完工水電工程部份之工程款」付予原告,至94年11月底陸續將上述水電工程完工,期間被告僅陸續支付一部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695,843 元,尚積欠原告576,380 元水電工程款未付清,經數次請求,被告仍拒絕給付。㈡經查工程部份係被告向第三人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陵群公司)承包,被告再將其中之「水電工程部份」轉包予原告,結算表上「工程總金額」欄下所列個別金額,乃是被告向第三人陵群公司承包該個案之個別價額;而「實際付款金額」欄下所列個別金額,即是被告轉包予原告該個案之個別價額。就請款方式而言,係被告公司開出發票向第三人陵群公司請款,原告開出發票向被告公司請款,此有原告部份請款發票影本可參,足證被告與原告間就結算表中之「水電工程部份」確有承攬關係存在。㈢次查結算表係原被告雙方經數次當面結算後,由被告公司前甲○○會計製表交付與原告收執,合計欄中「1,272,223 」係原告承攬之「水電工程部份合計工程款1,272,223 元」,而結算表右上方已領金額695,843 ,代表被告公司僅於所列日期支付部份工程款計695,843 元。此結算過程有前甲○○會計可之為證,原告與被告就結算表工程中之「水電工程部份」確有承攬關係存在,而被告拒絕給付尚積欠之水電工程款 576,380 元予原告等語。求為判決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訴主張之工程及工程款係陵群公司承攬,將其中「水電工程」部分轉與原告承作。兩造就系爭工程並無承攬關係。後來陵群公司因財務發生狀況而無法繼續營運,致工程款未予發放,業主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將工程款發放。故原告請求被告代陵群公司給付本件系爭工程款並無理由。至於原告另提出被告公司所給付之工程款,係因陵群公司無法營運後,訴外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餘未完工之工程委由被告承攬,此部分完工後,被告即依約給付工程款,並無積欠款項之情形,且與本件無關云云。並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証信函,94年4 月26日被告已付及未付款結算表、原告向被告請款發票、被告陸續付款給原告之無存摺存款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原告已完工日期及電話一覽表等証據為証。次查:本件工程原為訴外人陵群公司向全虹公司承攬,被告向陵群公司承攬,其中水電部分由被告轉與原告承攬,原告每施工達一定程度即向被告請款,至94年4 月26日兩造結算,被告應付工程款未付款部分為576,380 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公司前任會計甲○○結証甚詳,並有結算表可參。是原告主張其係向被告承攬部份水電工程,被告尚有欠款勘可採信。雖被告辯稱:原告係直接向訴外人陵群公司承攬水電工程,然:如謂原告係直接向陵群公司承攬,何以原告每施工達一定程度須向被告請款,而不直接向陵群公司請款,被告公司會計為何須與原告結算未付款之金額,被告為何每次應付與原告之工程款均以無存摺存款方式存入原告郵局帳戶,由此可證明原告確係向被告承攬水電工程屬實,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四、綜上:原告之請求既係有理由,其請求被告應給付576,38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5年4 月22 日 (準 備書狀誤載為95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額併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