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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7號

上訴人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間因95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576,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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