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間因95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6,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