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5號
- 原告
- 統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以95年度補字第62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