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