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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廖正雄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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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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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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