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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辰陽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弘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羅玲郁律師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吳文弘,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本院卷第163 頁)在卷可憑,並據吳文弘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2 月21日承攬被告之「廢熱鍋爐現場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地點位於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下稱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設備承攬書1 份(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嗣因被告所製作之鍋爐爐體尺寸不合、被告部分工作未完成,以及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要求被告施作,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轉而要求原告配合追加工程等事由,致原告在系爭契約所約定施工範圍以外,又額外追加施作工程合計81項(追加施作工程之內容及金額詳如附表1 至4 所示,另註明每項工程與本院卷第13至17頁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所對應之項次,下稱系爭追加工程),系爭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 元,而系爭追加工程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且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536,000 元,今原告僅於1,482,000 元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本院卷第118 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給付尾款210,000 元。綜上,原告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及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 元,合計1,692,000 元。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 6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就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合計210,500 元部分之工程款,同意給付。惟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此部分原告自無請求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之權利。另系爭工程固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惟兩造於系爭契約第5 條第17項已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係轉包予龍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生公司)施作,原告已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又兩造於系爭契約已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代墊材料費用合計504,345 元(下稱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原告自應給付被告系爭代墊費用,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置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對下列事項不予爭執,並有系爭契約1 份(本院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⑴原告於94年2 月21日承攬系爭工程,原告施工地點位於系爭工程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2,100,000 元。
⑵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本院卷第67頁、第178 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本院卷第178 頁),被告並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890,000元,尾款210,000 元則尚未給付(本院卷第85頁)。
⑶如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210,5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6頁)。
五、本件爭點為:
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有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
⑶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系爭追加工程,均係在系爭契約約定之施工範圍以外,且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又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等語,被告就附表1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 元部分之工程款,其同意給付等情不予爭執,惟辯稱: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等語,經查:
⑴如附表1 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 元之工程款,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同意給付(本院卷第32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210,5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如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本件系爭工程被告之工地現場負責人係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18 頁),而原告所提出之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本院卷第13至17頁,下稱核定草案),係原告先製作協力廠商點工單(下稱點工單,本院卷第71至77頁)予被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上開核定草案之內容,而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所載金額係表示經丙○○同意給付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85頁),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款,係經被告依據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逐一審核後,於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載明金額,表示係經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之事實,應可認定。而丙○○係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就系爭工程相關事務自有代理被告之權限,且被告應負授權人之責,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既經丙○○同意給付,則被告自應負給付之責。另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2 所示之工程費用(即附表2 所示施工人數),亦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被告雖否認點工單之真正,惟查,證人丁○○即系爭工程之現場施工人員於本院證稱:追加工程內容都是人力的工錢,工人是焊接跟鐵工,每人每日工資不同等語(本院卷第120 頁),此與點工單上所載追加工程費用,均係電焊工或冷作工費用之情形相符,況被告就系爭追加工程其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原告於點工單亦已載明每項工程之施工人數及工程費用,被告對此部分費用於核定草案中不予爭執並同意給付,卻對相同性質之上開追加工程費用表示質疑,足認被告之辯解僅係空言否認,不足為採,原告主張其有支付此部分追加工程之費用,應可採信。綜上,原告主張如附表2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合計111,000 元之追加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如附表3 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原告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記載「正熊」部分,係指該部分追加工程係可歸責於被告,則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等語。經查,上開核定草案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時,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核定草案之內容等情,已如上述,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係記載「正熊」即指被告公司,足認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已自承係可歸責於己,且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3 所示之工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應可採信,已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據。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正熊」部分,詳如附表3 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另核定草案項次第14、15、16、17部分,原告雖主張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惟此部分係記載「辰陽」後再以括號記載「正熊」及「育興」,足認此部分經被告審核後,並未同意係可歸責於被告,則此部分自不應列入係可歸責被告之範圍),合計工程款為52,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52,500元,應予准許。
⑷如附表4 所示,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已為被告否認,辯稱:伊並未同意追加工程等語,則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有在系爭工程之工地工作,伊是受僱於龍生公司,被告公司的現場監工是丙○○。施工過程中,有一些工程不在圖面上的,伊有向丙○○說伊不可能施作,但丙○○仍要伊施作,且說會和伊老闆蔡茂生(即指龍生公司負責人)講,伊請示過蔡茂生,經其同意後伊才施作,至於丙○○與蔡茂生有無書面資料,伊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19 、120 頁),依證人丁○○上揭證詞內容,僅能證明證人丁○○有依丙○○之要求而施作追加工程之事實,惟證人丁○○並未受僱於原告公司,亦非原告於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要求證人丁○○施作追加工程,與原告並無關聯,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能證明兩造有此部份追加工程之約定。此外,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此部分追加工程之約定,則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係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云云,尚難採信。至於原告另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南亞」部分,係原告應業主之要求而施作,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陳稱:責任歸屬欄有註明「南亞」部分,係因原告表示此部分是業主要求要施作的,但伊不清楚,故伊才加註「南亞」,表示這部分與業主有關等語(本院卷第85頁),是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固經被告註明「南亞」,惟被告記載之用意僅係表示此部分與業主有關,自難認被告已同意給付或係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應負給付之責云云,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⑸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系爭追加工程款,於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 元、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 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本件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第8 條付款辦法第3項約定:「尾款10%,經業主驗收合格或出廠後6 個月期滿,再申請尾款」,是系爭工程既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則原告依據上揭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10,000 元(即系爭契約總價金2,100,000 元之10%),自屬有據。雖被告抗辯: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17項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已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原告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惟原告已否認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之事實,並陳稱:當時伊是找其他工人幫忙施工等語(本院卷第178 頁),則被告就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一節,自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是在龍生公司工作,系爭工程不是龍生公司的,應該是原告公司的,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當時伊在工地是小領班,上面還有1 個姓朱的領班;伊沒有見過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等語(本院卷第119 至121 頁),是證人丁○○固證稱伊是原告公司下包云云,惟證人丁○○並不知悉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之內容,且證人丁○○於工地尚須聽命其他領班之指示,足見證人丁○○並非系爭工地之現場負責人,衡情,證人丁○○應無從知悉系爭工程有無轉包之事實,且證人丁○○證稱:系爭工程是原告公司的等語,如上所述,亦不能證明龍生公司即有向原告次承攬系爭工程,且工程實務上亦承認「分包」之態樣(政府採購法第67條參照),則證人丁○○縱證稱: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等語,亦無從率爾認定其所稱之「下包」即屬「轉包」而非「分包」,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之事實,此外,被告復無法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抗辯:原告違反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之約定,伊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自不足為採。
八、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伊沒有請被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也沒有同意給付等語。經查,被告辯稱其有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一節,固據被告提出被告公司轉帳傳票4 紙、被告公司出具之付款證明單1 紙及統一發票4 紙為證(本院卷第39至42頁),惟系爭工程兩造約定係連工帶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則有關系爭工程之材料供給原則上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並不須支付相關材料費用,而被告抗辯:伊有代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等情,已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支付代墊費用係經原告同意,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是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由其代為支付系爭代墊費用,尚難認被告對原告有請求返還系爭代墊費用之債權存在,從而,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自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系爭追加工程款,詳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 元、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 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 元,且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 元,另被告不得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374,000 元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 元,合計48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一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7 │鋼構修改 │冷作工12│3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BUCKSTAY │人 │ │ │ ├─┼────┼───────┼────┼────┼─────────┤ │2 │9 │操作平台未灌漿│電焊工1 │2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車無法作業│人、冷作│ │ │ │ │ │ │工8人 │ │ │ ├─┼────┼───────┼────┼────┼─────────┤ │3 │12 │Eco法蘭板拆除 │冷作工2 │6,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4 │22 │鋼架修改 │電焊工1 │1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5 │24 │爐管修改,尺寸│冷作工4 │1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不一 │人 │ │ │ ├─┼────┼───────┼────┼────┼─────────┤ │6 │26 │爐管修改 │冷作工4 │12,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7 │32 │管線修改 │電焊工1 │19,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8 │33 │外爐壁保溫釘焊│電焊工1 │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接出口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9 │35 │煙道入口增加管│電焊工1 │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2"及保溫釘焊接│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0│49 │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 │15,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頂蓋切割及保│人、冷作│ │ │ │ │ │溫釘焊接 │工2人 │ │ │ ├─┼────┼───────┼────┼────┼─────────┤ │11│73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2 │2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2│74 │回正熊載控制閥│冷作工2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13│93 │圍牆及伸縮門復│電焊工1 │1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原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14│112 │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2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運至大連 │人 │ │ │ ├─┼────┼───────┼────┼────┼─────────┤ │15│113 │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1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運至大連 │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210,500元 │ └──────────────────────────────────┘ 附表2: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1 │土木基礎,地坪│冷作工7 │21,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未完成無法施工│人 │ │丙○○同意給付 │ ├─┼────┼───────┼────┼────┼─────────┤ │2 │20 │等柵格板,拉安│冷作工8 │36,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全護網 │人 │ │丙○○同意給付 │ ├─┼────┼───────┼────┼────┼─────────┤ │3 │21 │等柵格板及欄杆│冷作工4 │6,000元 │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 │ │丙○○同意給付 │ ├─┼────┼───────┼────┼────┼─────────┤ │4 │59 │配合業主試車 │冷作工5 │28,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 │ │丙○○同意給付 │ ├─┼────┼───────┼────┼────┼─────────┤ │5 │63 │配合業主試車 │電焊工1 │19,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冷作│ │丙○○同意給付 │ │ │ │ │工3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111,000 元 │ └──────────────────────────────────┘ 附表3: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50 │入口伸縮管安裝│冷作工5 │22,5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尺寸不合修改│人 │ │告應給付 │ ├─┼────┼───────┼────┼────┼─────────┤ │2 │52 │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 │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爐門切割及補│人、冷作│ │告應給付 │ │ │ │焊 │工2人 │ │ │ ├─┼────┼───────┼────┼────┼─────────┤ │3 │54 │切孔及補焊 │電焊工1 │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 │人、冷作│ │告應給付 │ │ │ │ │工2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52,500元 │ └──────────────────────────────────┘ 附表4: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4 │舊有煙道斷裂需│冷作工6 │27,000元│ │ │ │ │固定 │人 │ │ │ ├─┼────┼───────┼────┼────┼─────────┤ │2 │5 │舊有煙道固定及│電焊工2 │23,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5人 │ │ │ ├─┼────┼───────┼────┼────┼─────────┤ │3 │6 │底座重新移位 │冷作工11│33,000元│ │ │ │ │ │人 │ │ │ ├─┼────┼───────┼────┼────┼─────────┤ │4 │10 │爐壁無法安裝,│冷作工12│48,000元│ │ │ │ │拆除鋼架 │人 │ │ │ ├─┼────┼───────┼────┼────┼─────────┤ │5 │14 │爐壁安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 │人 │ │ │ ├─┼────┼───────┼────┼────┼─────────┤ │6 │15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7 │16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8 │17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9 │23 │爐內焊接保溫釘│電焊工1 │10,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0│25 │爐頂蓋補板 │冷作工3 │13,500元│ │ │ │ │ │人 │ │ │ ├─┼────┼───────┼────┼────┼─────────┤ │11│27 │爐頂蓋補板及焊│電焊工2 │30,000元│ │ │ │ │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2│28 │爐頂蓋補鐵板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3│29 │爐頂蓋焊接 │電焊工2 │10,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4│30 │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5│31 │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6│34 │爐壁保溫釘焊接│電焊工1 │3,500元 │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7│36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18│37 │爐頂蓋修正焊接│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19│39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0│40 │煙道入口焊接保│電焊工1 │10,500元│ │ │ │ │溫釘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21│41 │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 │27,000元│ │ │ │ │尺寸吊下修改 │人 │ │ │ ├─┼────┼───────┼────┼────┼─────────┤ │22│42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3│43 │煙道入口修改,│冷作工6 │27,000元│ │ │ │ │待吊車 │人 │ │ │ ├─┼────┼───────┼────┼────┼─────────┤ │24│44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5│45 │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 │18,000元│ │ │ │ │修改 │人 │ │ │ ├─┼────┼───────┼────┼────┼─────────┤ │26│47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7│48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3,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8│51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9│53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0│55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1│56 │爐門及預留孔焊│電焊工3 │22,500元│ │ │ │ │接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2│57 │試壓完成,配合│冷作工5 │15,000元│ │ │ │ │業主試車 │人 │ │ │ ├─┼────┼───────┼────┼────┼─────────┤ │33│58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4│60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3,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5│61 │配合業主試車及│電焊工1 │24,000元│ │ │ │ │增加管線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36│62 │爐壁補焊 │電焊工2 │16,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7│64 │爐壁補焊 │電焊工2 │16,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8│65 │配管點工(配合│電焊工1 │19,500元│ │ │ │ │業主要求)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9│66 │配管點工及管支│電焊工2 │26,000元│ │ │ │ │撐(配合業主)│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0│67 │補焊 │電焊工2 │8,000元 │ │ │ │ │ │人 │ │ │ ├─┼────┼───────┼────┼────┼─────────┤ │41│68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2│69 │頂蓋補焊 │電焊工2 │11,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43│70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增加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4│71 │頂蓋補焊 │電焊工1 │7,000元 │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45│72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6│75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 │16,000元│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47│76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 │16,000元│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48│77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 │16,000元│ │ │ │ │線及欄杆及清理│人、冷作│ │ │ │ │ │垃圾 │工4人 │ │ │ ├─┼────┼───────┼────┼────┼─────────┤ │49│78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 │16,000元│ │ │ │ │線及基礎灌漿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50│89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1│90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2│100 │業主要求增加管│冷作工2 │6,000元 │ │ │ │ │線、配管 │人 │ │ │ ├─┼────┼───────┼────┼────┼─────────┤ │53│101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4│104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5│105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6│108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7│109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3,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58│111 │增加配管換墊片│冷作工2 │6,000元 │ │ │ │ │及試壓 │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1,162,000元。 │ │ 附表1、2、3、4之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