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5 分鐘讀完 全文 25,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富強林意芳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74號

原告
辰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弘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吳文弘,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本院卷第163 頁)在卷可憑,並據吳文弘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2 月21日承攬被告之「廢熱鍋爐現場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地點位於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下稱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設備承攬書1 份(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嗣因被告所製作之鍋爐爐體尺寸不合、被告部分工作未完成,以及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要求被告施作,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轉而要求原告配合追加工程等事由,致原告在系爭契約所約定施工範圍以外,又額外追加施作工程合計81項(追加施作工程之內容及金額詳如附表1 至4 所示,另註明每項工程與本院卷第13至17頁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所對應之項次,下稱系爭追加工程),系爭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 元,而系爭追加工程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且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536,000 元,今原告僅於1,482,000 元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本院卷第118 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給付尾款210,000 元。綜上,原告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及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 元,合計1,692,000 元。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 6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就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合計210,500 元部分之工程款,同意給付。惟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此部分原告自無請求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之權利。另系爭工程固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惟兩造於系爭契約第5 條第17項已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係轉包予龍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生公司)施作,原告已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又兩造於系爭契約已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代墊材料費用合計504,345 元(下稱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原告自應給付被告系爭代墊費用,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置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對下列事項不予爭執,並有系爭契約1 份(本院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⑴原告於94年2 月21日承攬系爭工程,原告施工地點位於系爭工程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2,100,000 元。

⑵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本院卷第67頁、第178 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本院卷第178 頁),被告並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890,000元,尾款210,000 元則尚未給付(本院卷第85頁)。

⑶如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210,5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6頁)。

五、本件爭點為:

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有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

⑶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 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系爭追加工程,均係在系爭契約約定之施工範圍以外,且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又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 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等語,被告就附表1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 元部分之工程款,其同意給付等情不予爭執,惟辯稱: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等語,經查:

⑴如附表1 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1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 元之工程款,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同意給付(本院卷第32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210,5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如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本件系爭工程被告之工地現場負責人係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18 頁),而原告所提出之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本院卷第13至17頁,下稱核定草案),係原告先製作協力廠商點工單(下稱點工單,本院卷第71至77頁)予被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上開核定草案之內容,而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所載金額係表示經丙○○同意給付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85頁),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款,係經被告依據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逐一審核後,於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載明金額,表示係經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之事實,應可認定。而丙○○係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就系爭工程相關事務自有代理被告之權限,且被告應負授權人之責,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既經丙○○同意給付,則被告自應負給付之責。另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2 所示之工程費用(即附表2 所示施工人數),亦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被告雖否認點工單之真正,惟查,證人丁○○即系爭工程之現場施工人員於本院證稱:追加工程內容都是人力的工錢,工人是焊接跟鐵工,每人每日工資不同等語(本院卷第120 頁),此與點工單上所載追加工程費用,均係電焊工或冷作工費用之情形相符,況被告就系爭追加工程其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原告於點工單亦已載明每項工程之施工人數及工程費用,被告對此部分費用於核定草案中不予爭執並同意給付,卻對相同性質之上開追加工程費用表示質疑,足認被告之辯解僅係空言否認,不足為採,原告主張其有支付此部分追加工程之費用,應可採信。綜上,原告主張如附表2 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合計111,000 元之追加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如附表3 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原告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記載「正熊」部分,係指該部分追加工程係可歸責於被告,則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等語。經查,上開核定草案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時,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核定草案之內容等情,已如上述,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係記載「正熊」即指被告公司,足認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已自承係可歸責於己,且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3 所示之工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應可採信,已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據。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正熊」部分,詳如附表3 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另核定草案項次第14、15、16、17部分,原告雖主張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惟此部分係記載「辰陽」後再以括號記載「正熊」及「育興」,足認此部分經被告審核後,並未同意係可歸責於被告,則此部分自不應列入係可歸責被告之範圍),合計工程款為52,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52,500元,應予准許。

⑷如附表4 所示,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已為被告否認,辯稱:伊並未同意追加工程等語,則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有在系爭工程之工地工作,伊是受僱於龍生公司,被告公司的現場監工是丙○○。施工過程中,有一些工程不在圖面上的,伊有向丙○○說伊不可能施作,但丙○○仍要伊施作,且說會和伊老闆蔡茂生(即指龍生公司負責人)講,伊請示過蔡茂生,經其同意後伊才施作,至於丙○○與蔡茂生有無書面資料,伊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19 、120 頁),依證人丁○○上揭證詞內容,僅能證明證人丁○○有依丙○○之要求而施作追加工程之事實,惟證人丁○○並未受僱於原告公司,亦非原告於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要求證人丁○○施作追加工程,與原告並無關聯,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能證明兩造有此部份追加工程之約定。此外,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此部分追加工程之約定,則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係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云云,尚難採信。至於原告另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南亞」部分,係原告應業主之要求而施作,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陳稱:責任歸屬欄有註明「南亞」部分,係因原告表示此部分是業主要求要施作的,但伊不清楚,故伊才加註「南亞」,表示這部分與業主有關等語(本院卷第85頁),是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固經被告註明「南亞」,惟被告記載之用意僅係表示此部分與業主有關,自難認被告已同意給付或係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應負給付之責云云,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⑸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系爭追加工程款,於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 元、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 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本件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第8 條付款辦法第3項約定:「尾款10%,經業主驗收合格或出廠後6 個月期滿,再申請尾款」,是系爭工程既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則原告依據上揭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10,000 元(即系爭契約總價金2,100,000 元之10%),自屬有據。雖被告抗辯: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17項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已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原告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惟原告已否認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之事實,並陳稱:當時伊是找其他工人幫忙施工等語(本院卷第178 頁),則被告就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一節,自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是在龍生公司工作,系爭工程不是龍生公司的,應該是原告公司的,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當時伊在工地是小領班,上面還有1 個姓朱的領班;伊沒有見過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等語(本院卷第119 至121 頁),是證人丁○○固證稱伊是原告公司下包云云,惟證人丁○○並不知悉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之內容,且證人丁○○於工地尚須聽命其他領班之指示,足見證人丁○○並非系爭工地之現場負責人,衡情,證人丁○○應無從知悉系爭工程有無轉包之事實,且證人丁○○證稱:系爭工程是原告公司的等語,如上所述,亦不能證明龍生公司即有向原告次承攬系爭工程,且工程實務上亦承認「分包」之態樣(政府採購法第67條參照),則證人丁○○縱證稱: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等語,亦無從率爾認定其所稱之「下包」即屬「轉包」而非「分包」,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之事實,此外,被告復無法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抗辯:原告違反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之約定,伊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自不足為採。

八、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伊沒有請被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也沒有同意給付等語。經查,被告辯稱其有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一節,固據被告提出被告公司轉帳傳票4 紙、被告公司出具之付款證明單1 紙及統一發票4 紙為證(本院卷第39至42頁),惟系爭工程兩造約定係連工帶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則有關系爭工程之材料供給原則上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並不須支付相關材料費用,而被告抗辯:伊有代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等情,已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支付代墊費用係經原告同意,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是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由其代為支付系爭代墊費用,尚難認被告對原告有請求返還系爭代墊費用之債權存在,從而,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自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系爭追加工程款,詳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 元、附表2 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 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 元,且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 元,另被告不得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374,000 元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 元,合計48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一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意芳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7       │鋼構修改      │冷作工12│3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BUCKSTAY      │人      │        │                  │
├─┼────┼───────┼────┼────┼─────────┤
│2 │9       │操作平台未灌漿│電焊工1 │2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車無法作業│人、冷作│        │                  │
│  │        │              │工8人   │        │                  │
├─┼────┼───────┼────┼────┼─────────┤
│3 │12      │Eco法蘭板拆除 │冷作工2 │6,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4 │22      │鋼架修改      │電焊工1 │1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5 │24      │爐管修改,尺寸│冷作工4 │1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不一          │人      │        │                  │
├─┼────┼───────┼────┼────┼─────────┤
│6 │26      │爐管修改      │冷作工4 │12,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7 │32      │管線修改      │電焊工1 │19,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8 │33      │外爐壁保溫釘焊│電焊工1 │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接出口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9 │35      │煙道入口增加管│電焊工1 │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2"及保溫釘焊接│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0│49      │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 │15,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頂蓋切割及保│人、冷作│        │                  │
│  │        │溫釘焊接      │工2人   │        │                  │
├─┼────┼───────┼────┼────┼─────────┤
│11│73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2 │2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2│74      │回正熊載控制閥│冷作工2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              │人      │        │                  │
├─┼────┼───────┼────┼────┼─────────┤
│13│93      │圍牆及伸縮門復│電焊工1 │1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      │
│  │        │原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14│112     │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2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運至大連    │人      │        │                  │
├─┼────┼───────┼────┼────┼─────────┤
│15│113     │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1 │3,000元 │被告同意給付      │
│  │        │吊運至大連    │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210,500元                                             │
└──────────────────────────────────┘
附表2: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1       │土木基礎,地坪│冷作工7 │21,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未完成無法施工│人      │        │丙○○同意給付    │
├─┼────┼───────┼────┼────┼─────────┤
│2 │20      │等柵格板,拉安│冷作工8 │36,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全護網        │人      │        │丙○○同意給付    │
├─┼────┼───────┼────┼────┼─────────┤
│3 │21      │等柵格板及欄杆│冷作工4 │6,000元 │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      │        │丙○○同意給付    │
├─┼────┼───────┼────┼────┼─────────┤
│4 │59      │配合業主試車  │冷作工5 │28,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      │        │丙○○同意給付    │
├─┼────┼───────┼────┼────┼─────────┤
│5 │63      │配合業主試車  │電焊工1 │19,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
│  │        │              │人、冷作│        │丙○○同意給付    │
│  │        │              │工3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111,000 元                                            │
└──────────────────────────────────┘
附表3: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50      │入口伸縮管安裝│冷作工5 │22,5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尺寸不合修改│人      │        │告應給付          │
├─┼────┼───────┼────┼────┼─────────┤
│2 │52      │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 │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爐門切割及補│人、冷作│        │告應給付          │
│  │        │焊            │工2人   │        │                  │
├─┼────┼───────┼────┼────┼─────────┤
│3 │54      │切孔及補焊    │電焊工1 │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
│  │        │              │人、冷作│        │告應給付          │
│  │        │              │工2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52,500元                                              │
└──────────────────────────────────┘
附表4:
┌─┬────┬───────┬────┬────┬─────────┐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  │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              │
│號│核定草案│              │        │(新臺幣│                  │
│  │之項次  │              │        │)      │                  │
├─┼────┼───────┼────┼────┼─────────┤
│1 │4       │舊有煙道斷裂需│冷作工6 │27,000元│                  │
│  │        │固定          │人      │        │                  │
├─┼────┼───────┼────┼────┼─────────┤
│2 │5       │舊有煙道固定及│電焊工2 │23,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5人   │        │                  │
├─┼────┼───────┼────┼────┼─────────┤
│3 │6       │底座重新移位  │冷作工11│33,000元│                  │
│  │        │              │人      │        │                  │
├─┼────┼───────┼────┼────┼─────────┤
│4 │10      │爐壁無法安裝,│冷作工12│48,000元│                  │
│  │        │拆除鋼架      │人      │        │                  │
├─┼────┼───────┼────┼────┼─────────┤
│5 │14      │爐壁安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          │人      │        │                  │
├─┼────┼───────┼────┼────┼─────────┤
│6 │15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7 │16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8 │17      │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 │36,000元│                  │
│  │        │鋼構及斜支撐  │人      │        │                  │
├─┼────┼───────┼────┼────┼─────────┤
│9 │23      │爐內焊接保溫釘│電焊工1 │10,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0│25      │爐頂蓋補板    │冷作工3 │13,500元│                  │
│  │        │              │人      │        │                  │
├─┼────┼───────┼────┼────┼─────────┤
│11│27      │爐頂蓋補板及焊│電焊工2 │30,000元│                  │
│  │        │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2│28      │爐頂蓋補鐵板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3│29      │爐頂蓋焊接    │電焊工2 │10,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4│30      │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5│31      │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 │30,000元│                  │
│  │        │焊接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16│34      │爐壁保溫釘焊接│電焊工1 │3,500元 │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17│36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18│37      │爐頂蓋修正焊接│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19│39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0│40      │煙道入口焊接保│電焊工1 │10,500元│                  │
│  │        │溫釘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21│41      │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 │27,000元│                  │
│  │        │尺寸吊下修改  │人      │        │                  │
├─┼────┼───────┼────┼────┼─────────┤
│22│42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3│43      │煙道入口修改,│冷作工6 │27,000元│                  │
│  │        │待吊車        │人      │        │                  │
├─┼────┼───────┼────┼────┼─────────┤
│24│44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5│45      │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 │18,000元│                  │
│  │        │修改          │人      │        │                  │
├─┼────┼───────┼────┼────┼─────────┤
│26│47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26,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7│48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3,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8│51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29│53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0│55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1│56      │爐門及預留孔焊│電焊工3 │22,500元│                  │
│  │        │接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2│57      │試壓完成,配合│冷作工5 │15,000元│                  │
│  │        │業主試車      │人      │        │                  │
├─┼────┼───────┼────┼────┼─────────┤
│33│58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9,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4│60      │配管點工      │電焊工1 │13,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5│61      │配合業主試車及│電焊工1 │24,000元│                  │
│  │        │增加管線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36│62      │爐壁補焊      │電焊工2 │16,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7│64      │爐壁補焊      │電焊工2 │16,5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38│65      │配管點工(配合│電焊工1 │19,500元│                  │
│  │        │業主要求)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39│66      │配管點工及管支│電焊工2 │26,000元│                  │
│  │        │撐(配合業主)│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0│67      │補焊          │電焊工2 │8,000元 │                  │
│  │        │              │人      │        │                  │
├─┼────┼───────┼────┼────┼─────────┤
│41│68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2│69      │頂蓋補焊      │電焊工2 │11,000元│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43│70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增加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4│71      │頂蓋補焊      │電焊工1 │7,000元 │                  │
│  │        │              │人、冷作│        │                  │
│  │        │              │工1人   │        │                  │
├─┼────┼───────┼────┼────┼─────────┤
│45│72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 │26,000元│                  │
│  │        │線及支撐      │人、冷作│        │                  │
│  │        │              │工6人   │        │                  │
├─┼────┼───────┼────┼────┼─────────┤
│46│75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 │16,000元│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47│76      │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 │16,000元│                  │
│  │        │修改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48│77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 │16,000元│                  │
│  │        │線及欄杆及清理│人、冷作│        │                  │
│  │        │垃圾          │工4人   │        │                  │
├─┼────┼───────┼────┼────┼─────────┤
│49│78      │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 │16,000元│                  │
│  │        │線及基礎灌漿  │人、冷作│        │                  │
│  │        │              │工4人   │        │                  │
├─┼────┼───────┼────┼────┼─────────┤
│50│89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1│90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2│100     │業主要求增加管│冷作工2 │6,000元 │                  │
│  │        │線、配管      │人      │        │                  │
├─┼────┼───────┼────┼────┼─────────┤
│53│101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4│104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5│105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6│108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0,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2人   │        │                  │
├─┼────┼───────┼────┼────┼─────────┤
│57│109     │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 │13,000元│                  │
│  │        │線、配管      │人、冷作│        │                  │
│  │        │              │工3人   │        │                  │
├─┼────┼───────┼────┼────┼─────────┤
│58│111     │增加配管換墊片│冷作工2 │6,000元 │                  │
│  │        │及試壓        │人      │        │                  │
├─┴────┴───────┴────┴────┴─────────┤
│備註:以上合計1,162,000元。                                         │
│      附表1、2、3、4之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