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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永得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森福即新享天風味家常菜因95年度建字第7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

載明上開事項之上訴狀,並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繳納上

訴費用,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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