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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永得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雖於民國97年8 月5 日補正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但仍未表明其究係對於本、反訴均為部份勝訴之第一審判決之本訴或反訴不服?及其不服之程度為何?應如何廢棄變更聲明?上訴人既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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