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0號
- 原告
- 怡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宏斌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