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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13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13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益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鳳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益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益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船舶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船舶登記證書影本、高雄市漁業管理處擔保動產交易登記書影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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