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009號聲 請 人 金泰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04次變更設計起造人附表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謝錫瑩等33名之各負責人詳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