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光隆 人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92,984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