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光隆
- 被告
- 人
- 原告
-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雄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92,984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