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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3號

上訴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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