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3號上 訴 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美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