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