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3號上 訴 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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