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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甲○○
  • 被告
    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被   告 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同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又關於新型專利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取得證書號數M0000000號新型專利之封閉組件之啟閉扣件構造改良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業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原告之系爭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便已公開之舊有手段能輕易完成者,應不能取得發明專利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為憑。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以系爭發明專利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被舉發之係爭發明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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