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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被告
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被告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程序尚未終結,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7年4 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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