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甲○○
- 被告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被 告 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被告源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程序尚未終結,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7年4 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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